我的朋友小赵和钟女士是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的,两人约在一个咖啡厅里,一见钟情,无话不谈。两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,后来一起见了双方的家长,两家父母对未来儿媳和女婿都很满意。两个月后,两人也步入了婚姻殿堂。
钟女士在和小赵恋爱时,对婚后生活充满了向往,结婚后令钟女士诧异的是,丈夫一直拒绝同房,钟女士以为是自己有令丈夫不满意的地方,一直在和丈夫积极沟通,但是丈夫却支支吾吾,含糊其辞。
钟女士心里很郁闷,甚至好几次有想要自杀的想法。后来在双方父母的参与询问下,丈夫才道出了实情:原来自己性功能障碍,难以勃起,并且治愈过程也很艰难。因为心存侥幸,所以隐瞒这样的事情,以至于婚后也没有性生活。
听到这样的消息,钟女士感觉很气愤,一纸诉状把小赵告上法庭,以小赵隐瞒婚前的患有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,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,并索赔7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小赵在法庭上辩称婚前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,自己也在一直用药物治疗,婚前也隐瞒了患病事实。但自己正在努力治疗,而且这种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,不同意钟女士撤销婚姻的请求。
有关法条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: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本案焦点在于:
性功能障碍是否属于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重大疾病”?是否满足撤销婚姻的条件?
有人说:根据卫生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不宜结婚的疾病有三种(1)严重遗传性疾病(2)指定传染病(3)精神病。重大疾病是不包括性功能障碍的,所以不应该撤销婚姻。
有人说:小赵患有勃起功能障碍,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种,并且病情难以治愈。应该属于“重大疾病”范畴。性生活也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,是男女婚姻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,事关婚后生活,生育子女等问题,所以应该撤销小赵夫妻的婚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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